关于给予仝振等4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仝 振,供电13-1班学生;
徐天星,供电13-1班学生;
刘羽翔,供电13-1班学生;
吕威隆,供电13-1班学生;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在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宿舍检查中,发现仝振、徐天星、刘羽翔、吕威隆等4位同学在宿舍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给学生公寓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仝振、徐天星、刘羽翔、吕威隆等4位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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