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哈爱伟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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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哈爱伟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哈爱伟,男,21岁,路桥12-1班学生。

 

    在2013-2014-2学期中,哈爱伟同学无视校规校纪,仍屡次旷课,累计达26学时,且旷操多次,严重破坏正常的学校日常活动,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哈爱伟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14年3月31日

学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学苑路26号 邮编: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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