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赵永和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
赵永和,矿建13-3班学生
赵永和同学无视校规校纪,至今一直未跟本班上课。期间,辅导员多次与其联系,进行劝说教育,但赵永和同学表示无意回原班继续学业,并得到家长的同意。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赵永和同学退学处理。
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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