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崔琳涛等3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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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崔琳涛等3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通信12-1班 崔琳涛

矿建13-1班 董岳

矿建13-1班 韩正宇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崔琳涛、董岳、韩正宇等3位同学无故旷操多次,恶意破坏学校正常活动秩序,在学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崔琳涛同学在处分期内,仍不遵守校规校纪。韩正宇同学私自伪造假条,被任课老师识别。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崔琳涛同学记过处分,韩正宇同学警告查看处分,董岳同学通报批评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学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学苑路26号 邮编: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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