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赵鹏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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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赵鹏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赵鹏,矿建13-3班学生;

     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在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宿舍检查中,发现赵鹏同学在宿舍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给学生公寓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赵鹏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学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学苑路26号 邮编: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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