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胡康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周磊
发布日期:
2017-05-22
城轨16-1胡康
以上同学在2016-2017第二学期第1——14周内旷课学时已达11个学时以上,其行为严重影响班级管理和二级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十六条第三点(Page91)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以上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