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胡康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周磊
发布日期:
2017-10-23
城轨16-1 胡康
胡康同学在2017—2018第一学期1——7周内旷课已达20学时,且其本人于2017年5月22日因旷课被处以警告处分,其行为严重影响班级管理和二级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胡康同学记过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院
2017年10月23日